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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9-09-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盟委和高检院、自治区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维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实效,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检察产品和司法保障,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自治区院、工商联《关于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就建立健全双方沟通联系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盟检察分院和盟工商联每半年召开一次双方主要领导出席的会商,围绕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盟委和高检院、自治区院保护民营经济决策部署、检察机关更好地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进行交流,深入了解民营企业家的司法需求,研究加强和改进工作的相关举措。 

  第二条  建立日常联络机制。盟检察分院办公室和盟工商联会员部专门负责民营企业保护工作的日常沟通联络,加强经常性信息沟通,及时交流工作动态和意见建议。 

  第三条  联合开展专题调研。盟检察分院和盟工商联每年年初确定一到两个调研主题,围绕涉及全盟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法律问题和司法保障问题,联合开展专题调研或者专项考察。此外,在日常调研活动中,涉及民营企业发展、产权司法保护的,也可邀请对方参加共享调研成果。 

  第四条  健全专项工作机制。建立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绿色通道。全盟检察机关要依托12309检察服务平台,畅通民营企业申请法律监督渠道,对工商联反映的涉及民营企业的司法诉求,特别是涉及案件办理的有关问题,要优先受理,快速办理,跟踪问效。全盟工商联要开设民营企业维权服务热线,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涉民营企业相关信息的互通共享,发现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线索,及时向同级检察机关反映和移交。全盟检察机关可在工商联设立检察工作室,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维权等工作,为民营经济植入“检察服务芯片”。 

  第五条  准确把握法律政策。全盟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应坚持“三个没有变”。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经济秩序,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要充分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牵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收“保护费”、绑架勒索、寻衅滋事,村霸、行霸、市霸等危害民营企业发展和企业家生命财产安全犯罪;依法打击强迫交易、串通招投标、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依法打击利用项目审批、资金扶持、市场监管等职权向民营企业“索拿卡要”等职务犯罪,促进民营企业安心创新创业。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充分听取企业和企业家、律师的建议,全面客观地判断具体问题,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企业家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涉案财产与非涉案财产;合法经营所得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依法监督有关机关慎重立案、慎重采取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防止“构罪即捕”“入罪即诉”,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对于民营企业经营不规范行为,严格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公正处理。改进办案方式方法,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快办快结涉民营企业的轻微刑事案件,注重帮助涉案企业挽回和减少经济损失,配合、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依法追赃控损、处置涉案财物。对于工商联反馈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司法诉求,特别是涉及案件办理的有关问题,检察机关要认真督办,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工商联。 

  第六条  推行案件联动调解。全盟检察机关要加强与行业商会、行业调解组织的沟通协调,共同搭建好非诉调解平台,完善涉民营企业案件处理的衔接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形成调解合力。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对其中民事部分适于调解、和解的,可以邀请行业商会或行业调解组织调解,工商联及行业商会、行业调解组织要积极参与,搞好衔接,一体联动。工商联及行业商会、行业调解组织调处涉民营企业矛盾纠纷,要积极争取检察机关的专业技术支持,对于其中的疑难复杂案件,可以邀请检察人员共同研判。检察机关和工商联应及时相互通报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第七条  加强风险预警防范全盟检察机关要加强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指导,结合法律监督工作,及时发布民营企业犯罪风险预警。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应当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涉诉监督等各环节对可能使企业产生的经济影响进行评估,做好风险防控预案。对共性问题,可联系全盟工商联通过有关平台,及时发布预警和防范信息;对个案问题,可向民营企业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全盟工商联要积极帮助民营企业开展风险排查,推动“法治体检”工作,帮助民营企业防范和化解风险,切实提升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防御能力。 

  第八条  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全盟检察机关选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可优先考虑工商联推荐的民营企业家和工商联、行业商会工作人员人选。要利用“检察开放日”等活动,加深民营企业家对检察工作的了解支持,畅通参与监督渠道,贯彻服务保障民营企业措施。要深入民营企业一线调查论证,广泛听取民营企业家和工商联意见,及时反馈相关情况。 

  第九条  做实法治宣传教育。全盟检察机关和工商联可联合举办普法宣传、培训以及各类交流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模式和载体,创新普法教育手段和形式。全盟检察机关要通过邀请民营企业家参加“检察开放日”、观摩案件庭审、公开审查案件等,增进民营企业家对检察工作的了解;通过以案说法、法律咨询服务、法律课堂、发放检察服务指南等形式,开展送法入企业入商会活动。盟检察分院和盟工商联在举办培训班或专业会议时,可互相邀请对方派人授课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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