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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检察机关保护锡林郭勒大草原第一个五年规划(2018年—2023年)》的通知
时间:2018-08-24  作者:  新闻来源:宣传处  【字号: | |

 

各旗县市人民检察院: 

    《锡林郭勒盟检察机关保护锡林郭勒大草原第一个五年规划(2018年—2023年)》已经锡盟检察分院检委会研究通过,现将这个规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 

 2018年8月21日 

  

锡林郭勒盟检察机关 

保护锡林郭勒大草原第一个五年规划 

2018年—2023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守护祖国北疆绿色生态屏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环境需求,锡盟检察分院立足检察职能和全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制定保护锡林郭勒大草原第一个五年规划。 

    一、制定背景 

   1.锡林郭勒大草原生态保护进入关键期。锡林郭勒盟拥有草原面积1952万公顷,占内蒙古草原面积的四分之一,全国草原面积的十六分之一,是华北地区最更要的生态屏障,也是祖国北方的亮丽风景线。锡林郭勒国家级草原自然保护区是全国唯一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纳入国际生物圈监测体系的自然保护区。锡林郭勒大草原生态建设在全国的生态安全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草原三化(退化、沙化、盐渍化)面积已达1450.6万公顷,占草地面积的75.14%,草原质量大幅下滑,已经无法发挥其生态保护功能,成为京津地区沙尘暴的主要沙源地。正如栗战书委员长指出的,当前,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形势仍然严峻,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已进入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攻坚期,也到了有条件有能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窗口期。”锡林郭勒大草原生态保护进入关键期,形势严峻、刻不容缓。 

  2.为保护锡林郭勒大草原提供法治保障是锡盟检察机关讲政治的突出表现。检察机关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内涵之一,是检察机关必须履行好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组织领导,着力解决法律监督职能发挥不平衡、不全面、不充分等突出问题,更好地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保护锡林郭勒大草原提供司法保障,是锡盟检察机关因地制宜的正确选择,既是旗帜鲜明讲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积极主动顾大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全盟检察机关应当从讲政治的高度,提高认识,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在锡林郭勒大草原司法保障中有更实举措、更大作为,充分发挥惩治、监督、保护、教育、预防等检察职能作用,确保保护草原生态环境“最严密的法治”依法有效运行,推动保护草原生态环境“最严格的制度”进一步完善,守护祖国北方亮丽风景线,满足草原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态环境需求 

   3.为保护锡林郭勒大草原贡献检察智慧是锡盟检察机关抓住机遇谋发展的首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检察官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中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惩治和预防犯罪、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等职责,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随着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职责的转隶,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主责主业将发生重大调整,应当及时扭转过去重民、重民轻、重打击轻服务、重监督轻配合等问题,在草原生态保护中发挥作用不充分不平衡,效果不明显。在进入锡林郭勒大草原生态保护关键期之初,锡盟检察机关编制第一个五年规划,着力改变过去不平衡不充分的现状充分发挥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工作优势,为守护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贡献检察智慧和检察产品,是锡盟检察机关顾大局、谋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总体目标 

    通过第一个五年规划的实施,努力达到: 

   4.草原生态保护监管力量明显增强。促进地方政府加大草原生态保护投入力度强化科技支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队伍特别是基层队伍建设,根本扭转过去锡林郭勒草原生态保护队伍不足、装备建设滞后的弊端,促进草原生态保护机构依法、及时、高效、准确查处草原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有效保护锡林郭勒大草原生态环境。 

   5.草原生态保护专业化检察队伍建成。按照习近平总书记 “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的精神和张军检察长“设立专业化办案团队,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的要求,逐步建成高素质、专业化草原生态检察团队,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草原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了解草原生态知识,准确办理涉草原刑事、民事、行政检察案件和草原公益诉讼案件,提高服务草原生态保护能力和水平。 

   6.锡林郭勒大草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草原“三化”现象得到有效遏制,非法开垦、非法占用、非法采集野生植物等非法破坏草原犯罪违法案件显著减少,治理恢复被破坏的草原面积逐步增加,草原生态功能作用显著提升,使锡林郭勒大草原作为祖国北方绿色生态屏障更加亮丽。 

  7.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草原生态保护锡盟检察经验。逐步探索出草原生态保护检察工作的有效做法,取得在工作范围、方式、流程、原则、措施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在全区检察机关、甚至全国检察机关得到推广应用。 

    三、指导原则 

   8.紧紧依靠党委的坚强领导。这是检察工作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是检察机关讲政治的首要体现。全盟两级检察机关要紧紧依靠各级党委的领导,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开展草原生态保护检察工作,提供更优质的法治产品和检察智慧。 

   9.以双赢多赢共赢为基点。全盟检察机关要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来引领,用好政治智慧、法律智慧、监督智慧,协调草原生态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职能部门,达成共识、凝聚合力,促进破坏草原问题得到切实解决,实现法律监督工作的双赢多赢共赢实现保护锡林郭勒大草原“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10.以办案为统领张军检察长强调:“离开办案,法律监督就是无源之水、空中楼阁,无法落地。离开办案,法律监督什么也不是!”草原生态保护检察工作,要以办案为统领,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以办案的数量和质量赢得草原生态保护实效 

  11.严守检察权边界。全盟检察机关要尊重地方政府和草原生态监管部门保护公益的优位性,保持应有的理性、克制和谦抑,在草原生态保护中恪守检察权的边界,监督而不干预,督促而不代替,严格在法定范围内依法监督、规范监督。 

    四、工作措施 

   12.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刑事检察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严重破坏草原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案件;严厉惩处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破坏草原生态环境案事件背后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每年集中开展一次破坏草原生态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督促草原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监督侦查机关及时立案查处,切实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问题加强草原生态环境案件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及时引导草原执法和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有效解决收集固定证据不及时、不合法,侦查质量不高等问题加强草原生态环境案件刑事审判刑事执行监督。 

   13.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对于破坏草原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危害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从严惩处;对于危害后果较轻、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确有悔罪表现的,或者初犯、偶犯,应当从宽处理。牢固树立案件质量是司法活动生命线的理念,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严守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规则,加强证据审查把关,夯实案件质量基础。要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标准,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 

  14.积极探索草原生态恢复性司法模式。探索生态修复法治方式,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建立草原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修复工作机制,教育引导犯罪行为人自愿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并根据被告人修复生态情况提出量刑处理意见,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有机结合。 

   15. 加强草原生态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全盟各院均应当建成配置科学、运行高效的公益诉讼检察机构或者专门的办案团队,全面调查收集损害草原生态和资源案件的证据材料,全面查清草原违法事实,做到依法监督、准确监督、有效监督。对草原生态监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造成草原生态环境破坏的,依法及时导入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效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对督促后行政机关拒不整改导致草原生态任然破坏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破坏草原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就公共利益受损情况进行勘验、委托鉴定,督促符合条件的机关或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相关机关或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损害民事公益诉讼落实企业主动承担全面履行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的主体责任。及时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造成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损失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及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6.充分发挥诉前检察建议的作用。检察建议是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工作中运用最多的监督方式,因软监督属性而面临不配合、不接受,监督效果不足的问题。草原生态保护检察建议的运用中要主动开展与被监督部门的沟通协调,注意听取意见,通过约谈、走访、诉前圆桌会议、听证等形式,积极推动主动履职纠错,及时修复受损的草原生态环境;对存在的监管困难,共同向地方党委请示,与政府沟通,排除行政执法阻力和困难。注重监督跟踪问效,帮助解决问题、出谋划策,取得草原生态保护实效。 

  17.加强对涉草原生态保护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对发现的损害草原生态等社会公共利益的虚假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依法纠正,严肃追责;对其他涉草原生态保护民事、行政案件,依法监督、有错必纠,既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又依法支持人民法院的合法裁判,维护司法权威。 

  18.充分发挥微信检察室、公益司法保护联络员、举报奖励等制度作用,多渠道收集草原生态保护案源线索。全盟检察机关要积极推广微信检察室的运用,提高关注度,建立公益司法保护联络员和随手拍公益保护机制等健全完善群众举报奖励制度机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群众积极参与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拓展草原生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发现途径,广泛收集案源线索 

   19.加强与纪委监委的协作配合。积极与监察机关沟通协调,围绕检察监督职能和国家监察职能的衔接,建立工作衔接及线索“双向”移送工作机制。推广苏尼特左旗“纪检监察+行政检察服务中心”的有益经验,建成草原生态违法案件与草原监管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的双向移送机制和检察建议与纪委监委追责的相互通报制度,实现对人监督和对事监督全覆盖,不断提升检察建议制度刚性,确保草原生态保护监管工作严格依法开展,有效防止和减少草原违法犯罪行为。 

    20.全面开展草原生态保护宣传工作。生态文明是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事业,检察干警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在草原生态保护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引导全社会增强法治意识、生态意识、环保意识、节约意识,自觉履行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培育生态道德和行为准则,自觉践行绿色生活。 

   21.注重草原生态保护调查研究。结合草原生态保护检察工作,开展涉草原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研究工作,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及时提出废止或修改的意见和建议,建议有关方面加快制定、修改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配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单独或联合草原生态保护部门,积极开展锡林郭勒大草原生态保护状况调查,提出完善草原生态保护的可行性意见和建议。 

  22.加强草原生态保护检察信息化、科技化水平。全盟各院要足额配备满足草原生态保护检察工作需要的无人机、录音录像等应有的装备,积极开展与草原生态保护专家学者及专业机构的交流和协作,借力“外脑”强化草原生态保护检察工作;建成与草原生态保护监管部门之间的涉草原生态保护违法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辖区内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状况,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及时对破坏草原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23.加强草原生态专业化检察队伍建设。按照张军检察长以内设机构改革为切入点、突破口,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要求,组建草原生态保护检察局统一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补充侦查、出庭支持公诉、刑事诉讼监督和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充分发挥草原生态检察局“三检合一”的制度优势,对破坏草原生态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快速办理,对损害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依法及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4.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人才成长机制。检察公益诉讼属新生事物,培训和学习成为当前的首要任务。全盟两级院必须以重自强为原则,坚持不懈抓好检察公益诉讼人才的学习教育和素质提升工作。分院每年集中组织开展公益诉讼业务培训不少于两次,邀请草原生态建设方面的专家和有经验的公益诉讼专门人才进行授课,邀请专家进行现场指导等;每年组织公益诉讼业务骨干集中到先进地区参观学习不少于两次。 

  25.健全完善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全盟各院要与草原生态保护监管机关成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信息共享平台,完善信息交流、案件通报、联席会议等机制,在线索发现、调查取证、专业鉴定、技术支持等方面加强协作,共同研究办案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要结合办案,深入剖析草原生态领域违法犯罪特点规律和深层次原因,查找制度缺陷和监管漏洞,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风险预警及建议。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凝聚公益保护共识,通过办案实践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26.坚决落实“八个一”工作模式。建成以分院为中心、两级院员额检察官为主体、基层院为基础的草原生态保护一体化办案团队,集中统一办理全盟重大草原生态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各院检察长亲自谋划,抓长期、长期抓,纵向统筹、横向协调,带头办理重大复制案件。各院要坚决按照“八个一”的要求,形成高效宣传、案源畅通、精准乏力、亮点纷呈的锡林郭勒大草原生态保护检察工作格局为人民群众、为社会和时代提供更好、更优、更实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27.主动争取地方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支持。党的领导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根本政治保证,草原生态保护检察工作更需要党委的坚强领导。检察工作离不开权力机关的监督和支持,各院要积极探索向地方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特别是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要主动报告人大常委会,通过人大常委会的专题询问、质询等监督形式,促进检察建议的质量提升或取得实效,牢固树立法律的刚性和权威,决不允许作选择、搞变通、打折扣,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有效保护草原生态环境。 

   五、组织保障 

   28.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全盟两级院全体干警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牢固树立“四个自信”,将参与和保障锡林郭勒大草原生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任务,努力形成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协调发力的综合治理体系,取得锡林郭勒大草原生态保护的阶段性胜利。 

   29. 各院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锡林郭勒盟检察机关保护锡林郭勒大草原第一个五年规划(2018——2023)》是组织和动员全盟两级检察机关推进草原生态保护检察事业发展的行动纲领,展现了锡盟检察事业未来五年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服务大局的重点和方向,具有重大意义和指导作用。各院要全面抓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把全盟检察人员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规划确定的奋斗目标上来。 

   30.分解目标、落实责任。分院各内设部门、各基层检察院都要根据规划部署,结合实际情况,分别制定落实办法。2019年、2021 年、2013 年要分别进行初期、中期和终期评估,检查规划的落实情况,并根据形势的发展对有关任务和目标进行适当调整,适时制定第二个五年规划。要精心组织,加强领导,采取积极措施,创造性地落实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确保锡林郭勒大草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 

201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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