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锡盟检察分院提抗的沙某等五户牧民与达某等人草场承包经营权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典型案例,入选《涉农检察指导性案例实务指引》。
本案的办理厘清了审判实践中,对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草原承包经营权有异议而发生的纠纷案件应当采取行政程序还是司法程序处理的模糊问题。对于此类问题关键在于涉案的土地(草场)权属争议和登记颁证的时间及关联关系,如果权属争议发生在登记颁证后,异议人只能在法定期限内对政府颁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新的权利人依法享有对土地(草场)使用及收益的权利,有权要求非法占用人予以返还,该类纠纷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