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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锡盟人大工作委员会十三届九次会议盟检察分院工作报告
时间:2020-05-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锡盟人大工作委员会十三届九次会议材料

   

  盟检察分院工作报告

  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

  (2020年5月8日)

   

  各位主任、委员:

  现在,我代表锡盟检察分院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2019年工作回顾

  2019年,全盟检察机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盟委和高检院、自治区院的决策部署,以稳进、落实、提升为工作总基调,按照“严规矩、强执行、重实干、转作风、抓落实”的工作要求,全面深入抓办案、抓改革、抓管理、抓作风、抓基层,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一、坚持讲政治顾大局,服务锡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全盟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不断加强政治自觉、检察自觉,主动采取一系列跟进的思路举措,在落实重大决策部署上下功夫,服务保障锡盟经济高质量发展。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平安锡盟建设。全盟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1011人,同比增长11%,802人,同比增长13.9%,不捕209,同比增长2%;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2268人,同比增长34.8%,提起公诉2071人,同比增长54.6%,依法不起诉81,同比下降23.6%。依法严厉打击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逮捕故意杀人、抢劫和毒品犯罪66人,起诉84人。加大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打击力度,批准和决定逮捕278人,同比下降6.5%,起诉525人,同比增长89.5%。批准逮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43人,同比增长24.1%,提起公诉102人,同比增长112.5%。决定逮捕职务犯罪30人,同比增长650%,提起公诉49人,同比增长2.1%

  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2019年新一届领导班子调整以来,全盟检察机关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依法严惩、深入推进打伞破网、打财断血、综合治理,成立扫黑除恶“一办七组”,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推进工作,捕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 67人,同比去年持平,提起公诉234人,同比增长532.4%。范泉智、夏景魁、原鹰等一批黑恶团伙受到严惩。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牵头与盟监察委、中级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协作机制的若干意见》《锡林郭勒盟公检法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联席会议制度》等规范性文件。主动深挖彻查,在坚持打伞破网上持续发力,发现并向纪委监委移送“保护伞”线索61件,捕涉黑恶保护伞11人,起诉12人。对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交办的3件线索组织力量予以办结。细查涉案财产,在“打财断血”上持续发力,成立涉案财物处置专班34个,设立涉案财物处置台账,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专项行动,梳理已生效涉黑涉恶判决并监督法院执行12件,审查涉案财产1.3亿元,汽车70辆、水泥抽沙船9只,房产、土地171宗。延伸检察职能,在推进社会治理上持续发力,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提出检察建议31件,全部得到回复整改。狠抓中央扫黑除恶督导反馈问题整改,强化指导把关、提前介入、会商协调等工作机制,强化侦捕诉判衔接配合,办案期限平均缩短到63.8天。

  加强生态保护,履行好公共利益代表职责部署开展保护锡林郭勒盟大草原公益诉讼专项活动,同时下发《关于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守护2.24亿亩草场休牧期“修养生息”的通知》,在全盟开展“保护祖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等专项活动。两级院批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16件,同比增长14.3%,批准逮捕20人,同比增长73.7%,提起公诉11件,同比下降12.5%,提起公诉32人,同比下降8.9%。从中发现公益诉讼线索119件,立案64件,提出诉前检察建议50件。与蒙古国东戈壁省检察院开展“第九次中蒙边境地区检察机关会晤”,共商“一带一路”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合作机制。办理的王某某等三名被告人毒杀4484只百灵鸟被判赔偿395.97万元案件,作为全盟首例保护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全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优化营商法治环境,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统筹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实实在在的法律监督行动,为我盟民营企业发展不断营造良好的环境。分院出台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18条意见,与盟工商联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实施意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通过办准办好案件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举办“检察开放日”,邀请民营企业家走进检察院,深入了解检察机关保护民营经济情况。在全盟开展为期9个月的涉非公经济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重点围绕越权管辖,违规立案、撤销案件,违规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不依法及时解除、变更强制措施,违规查封、扣押、冻结等问题开展监督。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突出打击强收“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涉黑涉恶犯罪,以及针对民营企业财物实施的盗窃、抢夺、敲诈勒索、哄抢等暴力性犯罪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勒索、非法拘禁等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共批捕涉及民营经济案件7件19人,起诉7件29人。西乌珠穆沁旗院在办理原鹰等15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时,及时建议法院返还实际属于该企业的9辆商砼车和3辆泵车保证涉案企业的正常运营,避免对其再次造成损失

  延伸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妥善处理涉检涉诉信访案件,共接待信访总量641件次,受理各类信访347件,同比上升7.1%。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要求,对98件群众来信做到7日内程序回复和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打造12309检察服务升级版,实现窗口、热线、网络平台一站式服务,分院及全盟12个基层院完成12309实体大厅建设并挂牌。持续开展检察官接访,提高化解矛盾能力,两级院员额检察官接待来访群众140人次,化解信访案件57件。对17人发放司法救助金37万元,其中救助未成年人5人,发放救助金13.1万元。深入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为青少年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开展法治进校园普法宣讲39场次,覆盖35所学校,覆盖师生、家长7055人盟委罗虎在书记专门作出肯定性批示。推进检察工作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101份,促进整章建制、堵塞漏洞,有效提升了社会治理能力。落实监狱巡回检察制度,弥补传统派驻检察工作不足,破解人员同化、监督弱化难题,对全盟12个旗县市看守所及驻看守所检察室开展巡回检察;对锡林浩特监狱开展了2次巡回检察,发现问题20余,发出检察意见书9份和纠正违法通知书4份。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运用双语办案,开通蒙文版检察新媒体平台,以群众喜闻乐见的蒙汉双语形式讲好检察故事。

  二、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着力构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并行的法律监督工作新格局,努力把传统业务做优,把新增业务做好,把短板工作补强,实现办案质效更加优化。

  做优刑事检察工作,全面强化司法权威全面推行捕诉一体化办案模式,捕诉衔接更紧密,审查把关更严格,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而决定不批捕102人、不起诉43人。一体化加强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活动监督。紧盯有案不立、有罪未究和不当立案等问题,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2人,监督撤案6件;书面监督纠正违法27件次。纠正移送起诉遗漏罪行38人,同比上升58.3%,纠正遗漏同案犯12人,同比上升20%;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22件。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609名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服法,同比人数上升562%,锡盟分院在全区检察机关介绍经验。全面、规范履行刑事执行检察职责,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41件办理侦防职能转隶后首起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职务犯罪案件1件2人纠正减刑不当14人,纠正执行活动不当76件,纠正监管安全问题69件。检察机关办理的1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和1件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被自治区院评为全区检察机关精品案件。持续抓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坚持“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犯罪嫌疑人32人,同比上升60%;起诉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犯罪嫌疑人54人,同比上升271.65%。

  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盟两级院共受理民事案件286件,结案275件,结案率96%;提请抗诉7件;提出检察建议132件,采纳122件,采纳率92%。其中,苏尼特右旗院办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执行监督案和正蓝旗院办理的一起劳务纠纷支持起诉案被评为全区检察机关典型案例。积极采取措施将虚假诉讼、非诉执行两个监督专项活动落到实处,两级院共发现虚假诉讼案件线索54件,办理民事非诉执行监督案件77件,发出检察建议69件,均被采纳。

  做实行政检察工作,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深入开展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行政非诉执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等专项活动。共受理各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44件,其中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20件,同比上升300%;落实精准监督理念,开展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执行“双审查”机制,对办案程序进行审查的同时,对案件争议能否实质性化解进行评估审查。受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19件,同比上升90%;提出检察建议18件,同比上升200%,法院全部采纳。

  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有效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全盟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指挥中心和全盟公益诉讼检察人才库。太旗、多伦县、东乌旗、西苏旗、东苏旗5个旗县检察院积极向党委人大专题汇报公益诉讼工作,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作出批示,太旗、多伦县、东乌旗、东苏旗出台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决定、决议秉持公益保护“共同体”和提起公益诉讼是办案、督促履职也是办案理念全盟检察机关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203件,立案136件,履行诉前程序125件。深入推进“保护锡林郭勒大草原专项活动”“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等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11个基层检察院完成了公益守护人驿站的建立工作,全盟共建立50多个联系点、聘任170多名联络员。实现基层院微信检察室全覆盖。办理的国旗法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电梯运行安全领域行政公益诉前程序案均为全区首例。

  三、内外兼修重自强,激发检察工作发展内生动力

  针对检察机关职能重塑、机构重建、人员管理分类等系统性、整体性变革,坚持内外兼修,努力从理念、能力、机制、作风等方面入手,不断提升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持续提升政治能力。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条例》,主动接受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各项检察工作都从政治上考量、在大局下行动,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抓实思想武装,建立“读原著-悟原理-谈认识-看行动-见成效”学用评价机制,横向抓机关、纵向抓条线,通过中心组集体学习、支部学习、专题研讨、授课培训等多种方式,努力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对内蒙古工作、政法工作、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密结合起来,把学习成果转化为破解检察工作发展难题的实际成效。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思想再解放、笃行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大学习大讨论,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搞好改革“精装修”以专业化、一体化建设为目标,完成内设机构改革,各基层院内设机构数量由原有的169个精简为75个。结合内设机构改革重新调整人员岗位,配齐配强一线办案力量。招录聘用制书记员131人,有效缓解了用人需求。扎实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做好第二批员额检察官遴选入额工作,基层院10名同志入额。贯彻落实员额检察官退出办法、动态调整机制、入额领导干部办案制度和惩戒办法,两级院17名同志按照程序退出员额。逐步完成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办案组织形式,员额检察官全部到一线办案。全面推进以落实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综合配套改革,修订完善检察工作制度,使机关管人、管事、管案的制度体系更加科学、系统、完备。

  加强实战练兵提升业务本领推行“检察官教检察官”模式和传导式培训,自主举办聘用制书记员培训、捕诉工作衔接应用培训班、未成年人检察业务实训、扫黑除恶业务培训等8个班次培训,培训检察人员636人次。加强蒙汉双语检察官培训力度,与盟民委、盟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举办全盟蒙汉双语法官检察官培训班。分院被自治区政府评为“全区第五次学习使用蒙古语文先进集体”,1名干警在最高检察院组织的“全国检察机关调研骨干人才”考核及增补工作中被评为优秀(全国检察机关共30名)。

  推动基层院建设提档升级着力解决制约基层院发展的人才短缺和力量不足问题。加强基层院领导班子建设,侧重政治素质、专业能力,换届以来提拔选任5名基层院副检察长。落实自治区检察院与上海、江苏、浙江三省市检察机关人才智力交流合作机制,充分发挥挂职干部在先进地区工作办案的经验优势,组建专班赴12个基层院加强对涉黑涉恶等重点案件的指导。积极推进乌拉盖管理区设立基层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0月28日批准成立锡林郭勒乌拉盖管理区检察院,目前正在向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编办争取编制。探索进一步延伸法律监督触角,结合公益诉讼等检察中心工作,在全盟检察机关探索设立“锡林郭勒盟检察机关公益守护人驿站”。锡林浩特市院开展“保护母亲河-锡林河”专项活动。苏尼特左旗院探索实现检察监督权全覆盖。太仆寺旗院以“侯毅工作室”为抓手大力开展民行检察工作和公益诉讼工作。多伦县院以“立足生态检察,护航美丽多伦”为主题打造“生态检察”品牌,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驰而不息抓好作风建设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查摆出的问题和自治区检察院党组第三巡视组巡视反馈意见联动整改为契机,制定116项整改措施,实行清单管理,整改一项,销号一项。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执行防止过问干预插手司法办案“三个规定”和向上报告制度,自觉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之以恒深化正风肃纪,坚决肃清田忠宝、赵文、韩平强等人违法犯罪案件恶劣影响。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持续深化检察系统内的政治巡察,开展专项警示教育活动,部署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月,推动从严治检向纵深发展。

  强化接受监督意识推进代表委员联络工作。一是不断丰富联络工作的形式和载体,增强联络工作实效。坚持定期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报告工作、通报情况,上门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检察开放日”、公开宣告等重大活动,利用新媒体信息发布平台向广大代表委员推送检察业务信息、工作动态。二是深化检务公开,加强案件信息公开,有效提升检察业务工作透明度。通过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门户网站、案件信息公开网等“五位一体”的检务公开平台,主动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重要案件信息。2019年,全盟检察机关共在各级媒体上发表宣传稿件5000余篇,“锡林郭勒检察”微信公众号阅读量超过338万次。三是推行“零距离”接访制度,不断拓展人民群众控告申诉渠道。通过坚持开展“送法进校园、进社区”等系列活动,深入基层向广大群众“零距离”宣传法律法规和解读检察业务,面对面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检察服务。四是深入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有效提升检察工作公众认知度。2019年,全盟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24次,广泛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民主党派人士、企业代表、学校师生等社会各界人士参加活动,让广大民众“零距离”接触检察工作,了解检察工作,支持检察事业。

  2019年锡盟检察工作取得一定成绩,这是盟委坚强领导的结果盟人大工委有力监督的结果,是行署、政协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是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年来关心、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全盟两级检察机关向关心支持检察事业发展的领导、代表和委员表示衷心的感谢!

  回顾2019年全盟检察工作,我们清醒地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一是在服务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服务“三大攻坚战”的创新性措施还不多,服务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质量有待提高,力度有待增强,方式举措还需进一步丰富和创新。二是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没有实现全面、协调、充分发展,还不同程度存在“刑事检察传统优势明显、公益诉讼检察后发优势强劲、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相对薄弱”问题。三是实行员额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后,部分司法改革配套措施还不够完善,执法不规范、办案有瑕疵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相关工作机制还需持续磨合优化,各项监督力度还需加强。四是队伍建设与新时代检察工作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能力不足,本领恐慌的问题普遍存在一些检察人员的理论政策水平、法律监督能力距离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谋发展、重实干的氛围还不够浓部分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给检察机关带来负面影响,检察队伍整体力量和素质还需不断加强与提高。五是机制体制建设还不科学不完善,规范性还不够强,工作质效不高,治理能力还需要进一步提升。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采取有效措施,逐步稳妥加以解决。

  2020年工作安排

  2020年,我们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盟委和高检院、自治区院重大决策部署为“主线”,以强化法律监督和抓好队伍教育整顿为“主轴”,以提高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为“主旋律”,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主动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锡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主动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积极参与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持续推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为实现决胜全面小康和“十三五”规划目标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着力推进社会治理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把检察工作融入国家治理体系之中。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据《全盟检察机关贯彻落实锡林郭勒盟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及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具体措施》全面开展线索大排查、问题大起底、依法严惩工作,不断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不断提升检察环节社会治理水平。

  着力强化法治保障严惩扶贫领域犯罪,加强生态环境高水平司法保护,防范化解各类重大风险,助力打赢三大攻坚战。惩治经济领域各类犯罪,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着力推进全面履职。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和提升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的质效,加强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继续开展“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继续深化非诉执行监督,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办案领域,以“四大检察”的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

  着力深化司法改革。完善机构职能体系,优化职权配置,强化监督制约。健全员额检察官遴选和退出工作机制,建强专业化团队,完善领导干部办案机制,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强化智慧检务建设应用,助推办案提质、管理增效。

  着力打造过硬队伍。狠抓政治建设,强化业务培训。全面落实从严治党、从严治检要求,持续改进工作作风,努力建设“五个过硬”“四个铁一般”的检察队伍。

  各位主任、委员,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本次大会精神,按照盟委和自治区院的安排部署,秉持积极向上、担当作为的精神,紧紧围绕锡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开拓进取,推进全盟检察工作再上新台阶,以优异成绩实现决胜全面小康和“十三五”规划目标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附件

  术语解释

   

  1.“捕诉一体”办案模式。为提高诉讼效率、优化检察资源配置、缓解案多人少矛盾,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对同一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由同一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机制改革,是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顺应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客观需要。

  2.“四大检察”。2019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要求,检察机关要进一步优化法律监督职能,法律监督总体布局要实现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并行。

  3.“三个规定”。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办发〔2015〕23号)《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中政委〔2015〕10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三个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三个规定”是中央为确保司法机关公正廉洁司法出台的重大举措,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规定出台以来,中央政法委明确要求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落实情况进行通报。最高检也出台了《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并多次发文安排部署相关工作,同时对长期“零记录”“零报告”等执行“三个规定”不力情况进行重点通报。

  4.巡回检察。为加强检察机关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工作中检察机关和监狱的协作配合,共同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提升罪犯改造质量,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30日印发了《人民检察院监狱巡回检察规定》,2019年上半年非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先行开展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2019年7月1日后,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人民检察院对监狱巡回检察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与刑罚执行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刑罚执行的公正。人民检察院组成巡回检察组对监狱进行巡回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三人,进入监狱开展工作不得少于二人。巡回检察组主办检察官一般由本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检察官担任;检察长、副检察长参加巡回检察时,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担任。

  5.侦防职能转隶。指2018年1月,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锡盟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职务犯罪预防等三个部门的干警转至国家监察委员会,相关查办和预防职犯罪的职能也一并转至监察委员会,转隶人员编制约占检察机关编制的25%。

  6.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和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成果,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和张军检察长关于做实行政检察工作的要求,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推动解决案件得不到实体审理、行政争议得不到实质化解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程序空转”问题,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并印发了《全国检察机关“加强行政检察监督 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实施方案》。《专项活动实施方案中明确了活动的重点案件,主要是:(1)严重损害公民、组织实体权益的案件;(2)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3)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4)涉及多名行政相对人的群体性案件;(5)严重影响法律正确实施、需要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案件;(6)其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7.“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采取伪造、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诉讼,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该行为不但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扰乱国家正常行政管理秩序,甚至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对生效的民事裁判、调解案件经审查,认为构成虚假诉讼的,可以采取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移送犯罪线索等手段进行监督。

  8.“民事非诉执行”。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对通过仲裁、公证等非诉讼方式取得的执行依据进行执行的活动。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民事非诉执行活动可以采取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移送犯罪线索等手段进行监督。

  9.“支持起诉”。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的民事权益遭受侵害,有诉权的当事人因诉讼能力欠缺等原因未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10.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2018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来到最高检集中处理来信室,明确提出对群众来信要做到“件件有回复”(无法联系来信人的除外)。2019年1月17日,张军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对“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工作再次提出明确要求。2019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下发《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张军检察长“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重要指示精神的通知》,要求自收到群众来信七个工作日以内告知来信人,一般应当在收到移送的群众来信之日起三个月以内答复办理结果,三个月以内不能办结的,应当按月答复至办结。至此,“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制度正式实施。

  11.“行政非诉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应行政机关的申请,并对相应申请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作出执行裁定后,对在法定期限内不自动履行行政决定,且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授权对人民法院行使行政非诉执行职能活动的监督。

   

   

   

   

   

   

   

   

   

   

   

   

   

   

   

   

   

   

   

     

  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在新浪网开通官方微博,在今日头条开通了锡林郭勒检察客户端,同时开通官方微信公众平台。锡林郭勒检察分院通过微博、微信发布全盟检察机关重大工作部署、动态信息、办案工作的最新进展,宣传检察职能,与网友互动交流释疑解惑、回应网民质疑和意见等,及时传递检察好声音、释放法律监督正能量。

  尊敬的各位主任、委员,敬请关注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微博和微信公众平台,欢迎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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