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盟人大工作委员会十三届十三次会议材料(三)
盟检察分院工作报告
2021年4月15日
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
各位主任、委员:
现在,我代表锡盟检察分院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2020年工作回顾
2020年,全盟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高检院“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总体工作要求和“稳进、落实、提升”工作总基调,严格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盟委重大决策部署,以强化法律监督和队伍素能提升为抓手,稳步增强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主动作为,在服务大局中彰显检察担当
坚持把聚焦大局、服务大局、保障大局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自觉把“两个维护”作为最高原则贯穿于工作全过程,以落实重大部署、完成重大任务的实际行动厚植忠诚本色。
主动服务疫情防控大局,全力以赴战“疫情”。组建锡盟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志愿者先锋队,543名检察人员投身联防联控一线,并主动捐款242630元支持抗疫工作,以法与情写就抗疫故事检察篇章。围绕野生动物保护、防疫物资安全、市场价格稳控等领域开展专项监督。依法快捕快诉,批准和决定逮捕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嫌疑人5人,起诉8人。二连浩特市院办理的全区首例涉疫刑事案件,从审查起诉到公开审理仅用时1天完成。
聚焦草原生态保护,履行公共利益代表职责。持续开展保护锡林郭勒大草原、保护野生动物、服务绿色矿山建设、农膜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专项活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锡盟委 锡盟行署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 进一步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的决定》,结合公益诉讼检察实践,对《锡林郭勒盟检察机关保护锡林郭勒大草原第一个五年规划(2018-2023)》进行中期修正,对有关任务和目标进行适当调整。把准公益诉讼检察服务大局,创新“1+4”公益诉讼检察模式,保护锡林郭勒大草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分院依法对露天矿违法破坏草原生态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调查,追回国有资产25.79亿元。针对办案发现的大面积草原被破坏问题及时向党委报告,在全盟部署开展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东乌旗院办理的王国庆等3人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2019年度全国检察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平安锡盟建设。依法做好批捕起诉工作,一年来,共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549人,同比下降31.50%;不捕155人,同比下降25.80%;共决定起诉1575人,同比下降23.90%;决定不起诉143人,同比上升76.50%。办理了苏誉涉嫌受贿案,宋玉海等13人涉嫌诈骗罪、行贿罪、合同诈骗罪、伪造印章罪、窝藏罪案等一批大要案。对“银漫矿业2·23”重大责任事故中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18人依法提起公诉,事故单位及相关职务犯罪被告人均被依法判处刑罚。依法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2020年批捕涉黑涉恶犯罪案件2件9人,提起公诉8件88人,移送“保护伞”线索3条。起诉涉黑恶保护伞案件2件2人。积极开展涉黑恶案件财产刑执行检察活动,监督涉黑涉恶案财产执行案件28件196人,执行财产96077568.5元,全盟检察机关受理的涉黑涉恶案件已全部提起公诉,范泉智、原鹰、巴音乌勒吉等一批黑恶团伙受到严惩,有力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法治营商环境,积极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题调研,制定出台《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开辟民营企业申诉绿色通道,实行专人负责、转办督办、告知反馈等,落实优先受理民营企业投诉、优先办理涉及民营企业案件、优先处理民营企业维权,实现及时答复,以检察服务护航我盟企业发展。开展“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检察开放日活动,向与会企业家通报涉非公经济立案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并听取参会代表的意见建议,在加强与民营企业联系的同时也增强了他们的法律意识。树立“少捕慎诉”司法理念,集中排查办理28件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最大限度减少办案活动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由锡林浩特市院办理的杨某某等人涉嫌诈骗案,涉及众多非公有制企业经济主体,办案机关坚持依法办案与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秩序并重,结合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六保六稳”总体要求,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其中8人予以不起诉。积极开展涉煤炭资源领域专项整治,全盟两级检察机关全面排查2000年以来办理的各类案件,移送线索29条,办理涉煤炭资源领域案件39件,办结26件,发出检察建议7件;坚持精准监督,全力追缴国有资产损失,全盟两级检察机关追损挽损9192.4787万元,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完成追损挽损149973.5376万元。
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制定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打好“三大攻坚战”的实施办法》。为金融安全护航。严厉打击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批捕4件6人,起诉13件17人。落实“三号检察建议”,着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向银保监会、联社等单位制发检察建议4件,推动强化监管、源头防控。为脱贫攻坚助力。重拳打击扶贫领域“蝇贪”,起诉1件1人。向因案致贫返贫的21个受害家庭发放司法救助金37万元,为贫困家庭送上了检察关怀。分院在完成帮扶嘎查脱贫任务的基础上,帮助帮扶嘎查建立“乌冉克羊标准化智慧牧业实验基地”,相关事迹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锡林郭勒日报》等20余个平台刊登。为绿水青山添彩。起诉涉及大气污染犯罪8人,起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嫌疑人40人。办理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30件,督促恢复治理被损毁林地、耕地、草原30381.42亩,清除违法堆放的各类生活垃圾3529吨,清理生产类固体废物141441方,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地1处。
延伸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持续做好“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克服疫情影响,畅通群众线上信访渠道,回复和答复1337件次。认真贯彻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15件20人,批捕9件9人,决定不捕6件11人;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15件23人,起诉8件10人,对涉罪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2件6人,对涉罪未成人做附条件不起诉4件4人。锡盟检察分院与锡盟教育局就进一步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印发文件共同开展督查。两级院以检察人员担任法治副校长为抓手,全年共开展线上线下普法宣讲64次,覆盖学校54所,覆盖师生、家长18412人次。成立“翼博”未检蒙汉双语团队,打造我盟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品牌,“翼博未检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云平台”上线运行。
主动接受监督,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认真落实盟人大工委十三届九次会议对盟检察分院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制定对策和措施,明确分管领导和牵头机构,实行清单式销号管理,逐项进行了落实。强化释法说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加听证会14次,让更多人民群众参与到检察工作中来。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49次,共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59人,邀请民政、教育等部门和社会团体1220人参加活动,主动听取和征求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注入了新动能。共邀请22名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12次,人民监督员满意度100%。通过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门户网站、案件信息公开网等“五位一体”检务公开平台,主动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重要案件信息,按季度、年度公开全盟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2020年,全盟检察机关共在各级媒体上发表宣传稿件171篇,运营的“锡林郭勒检察”“锡盟检察蒙文版”微信公众号共推送信息1073条,今日头条、微博客户端推送信息522条,阅读量超过338万次。微信公众号荣获中央政法委第二届“四个一百”优秀政法新媒体先进单位。
二、持续发力,积极推动“四大检察”工作落实
认真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决议关于“更好发挥人民检察院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各项检察职能”新要求,努力把传统业务做优,把新增职能做好,把短板工作补强,使职能行使更加优化。
刑事检察向“优”看齐。落实“两项监督”工作部署,坚决纠正有案不立、有罪未究等问题,全盟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撤案)合计63件,同比上升242.31%,监督后公安机关已立案(撤案)45件,占监督数的71.43%,同比上升9.89个百分点。纠正公安机关遗漏提请逮捕6人,纠正公安机关遗漏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12人,同比分别下降25.00%、70.70%。针对侦查活动违法行为提出纠正71件次,同比上升36.54%,已纠正64件次,监督采纳率为90.14%,同比下降2.17个百分点。共提出抗诉16件,同比下降27.30%,法院审结18件,其中维持原判2件,改判和发回重审16件,改判和发回重审占审结总数的88.89%,同比增加13.89个百分点。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好认罪认罚工作,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全盟检察机关已办理的审查起诉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1376人。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中,检察机关共提出量刑建议1045人。其中,确定型量刑建议705人,占提出总数的67.46%,幅度型量刑建议340人,占提出总数的32.54%。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851人,占提出量刑建议数的81.44%。协力推进反腐败斗争,批准逮捕职务犯罪案件4件4人,提起公诉30件35人。自治区监委交办的许燕辉涉嫌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挪用公款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交办的苏誉涉嫌受贿案判决已生效。加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立案侦查徇私枉法案2件3人。针对防疫情况、安全隐患、交付执行等问题全盟刑执部门共向监管场所提出检察建议34件,提出纠正违法24件。持续开展违法违规减假暂和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切实维护刑事法律正确有效进行。
民事检察向“强”比肩。两级院民事检察部门共受理各类民事诉讼监督案件215件。其中,受理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案件113件,提出抗诉4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1件。受理审判活动违法行为监督案件22件,提出检察建议18件;受理执行监督案件44件,提出检察建议32件;受理程序违法监督案件55件,提出检察建议52件,法院采纳52件,采纳率100.00%。移送犯罪线索4件,有效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制定《锡盟检察机关民事申请监督案件听证程序暂行规定》,为增强案件公开性和透明度提供制度保障。开展民事纠纷中涉及鉴定意见等案件检察监督专项活动和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发现虚假诉讼案件线索55件,建议法院再审1件,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1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件。在办理非诉执行监督案件中,注重延伸监督触角,对锡林浩特市公证处不规范行为发出检察建议书,促进公证机构规范执业,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项工作给予了高度肯定。
行政检察向“实”迈进。受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59件,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案件3件。受理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6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3件。对行政审判活动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25件,法院采纳24件。深入开展“基层行政检察工作推进年”活动和非诉执行专项活动,苏尼特右旗检察院围绕污染草原领域对环保局2018年以来破坏草原生态环境的41件各类行政处罚案件开展了“小专项”。西乌珠穆沁旗院在开展国土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中,受理国土资源领域案件4件,对旅游度假村的违章建筑全部拆除。践行“穿透式”监督理念,在主要监督纠正法院违法行为的同时,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一手托两家”的功能,注重同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8件,被全部采纳。会同盟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加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意见》,促进检法两院共同化解行政争议,其中分院办理的一件草原行政管理监督案被最高检评为“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优秀案件。
公益诉讼检察向“好”发展。打造“十个好”公益诉讼检察创新品牌,各院灵活采取“+”形式,进校园、进社区、进机关、进嘎查(村)、进苏木乡镇,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取得实效。全盟检察机关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476件,审查立案242件,开展诉前程序214件,同比上升71.20%,提起诉讼20件,调解结案5件,判决支持9件,绝大多数问题在诉前解决。认真开展公益守护人讲堂、“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和“四个最严”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活动,突出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针对国有财产保护和非法占用土地、拖欠土地出让金、违法储备土地“炒地皮”等问题,立案相关公益诉讼案件2件。分院办理的督促盟自然资源局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监管职责案,依法收缴内蒙古金中矿业有限公司违法占地罚款2280万元,督促企业投入资金1680万元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围绕英烈纪念设施保护不力等问题,发出检察建议4件,督促保护县级英烈纪念设施、遗址4处,维护解放战争英烈名誉荣誉146名。积极探索拓展公益诉讼新领域,办理国旗升挂和使用监管职责案、载人电梯安全监管职责案、鼠疫防控监管职责案、狂犬病疫情防控监管职责案等外领域案件58件。分院办理的锡林浩特市军事设施用地保护监管职责案被最高检评为典型案例。
三、固本强基,着力提升检察队伍履职能力
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训词精神,以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方向,狠抓教育、监督和管理,努力打造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检察铁军。
不断强化思想政治建设。深刻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建设最强党支部、“两优一先”为抓手,采用多种形式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内蒙古代表团审议讲话精神、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深入开展意识形态工作,确保检察队伍绝对忠诚。坚决贯彻推行国家统编教材决策部署,依法打击炒作煽动、聚集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相关要求,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一年来,全盟检察机关有4个集体、5名个人受到自治区级以上表彰。
抓严抓实纪律作风建设。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扎实开展“严整改、促提升、树形象”纪律作风教育整顿、田忠宝等违纪违法案件“以案促改”等专项活动,对阿巴嘎旗检察院、苏尼特右旗检察院、苏尼特左旗检察院开展巡察,推动从严治党、从严治检纵深发展,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强化对司法办案的监督,严格落实“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制度,制定《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关于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盟委书记,时任盟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分别作出批示,盟委办、行署办联合发文要求各单位贯彻落实,该做法受到最高检充分肯定。自治区党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刘奇凡同志到分院巡察展厅参观,对此项工作给予肯定。
扎实推进乌拉盖管理区人民检察院设立工作。积极协调推进锡林郭勒乌拉盖管理区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机构编制设置等后续相关工作,《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获自治区编办批复,配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考察组选配了乌拉盖管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巩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成果。完善公益诉讼“三检合一”、探索未成年人检察“四检合一”案件办理机制,专业化建设又有加强。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建立检察官业绩考评机制,退出员额10名,完成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工作。深化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体制改革,监督管理规范化水平明显提高。全年刑事检察“案-件”比降到1.67,减少约211个不必要的办案环节,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全面完成第三次员额检察官遴选,确定16名入额人选,为5名员额检察官晋升了职务等级。落实领导干部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要求,两级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办理案件1106件、列席审委会26次,同比分别上升1.3%和136.4%。强化办案环节流程监控, 评查案件1105件,确保监督不缺位。修订检察官权力清单,实现领导干部办案常态化,“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进一步落实。
不断巩固完善基础建设。适应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积极探索“信息技术+疫情防控”工作模式。通过网上信访、微信公众号、12309检察服务热线、“12309检察服务中心”网络平台等方式,提供检察接访服务。分院利用政务管理系统,进行公文线上流转和签批,形成无接触无纸化办公模式;通过学习强国APP,以“视频直播+PPT演示+弹幕互动+在线答疑”的形式学习最高检发布的首批十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分院开发了检务通手机APP,用于发布工作通知信息和办理机关各项事务;大力推进智慧办案,检察工作网统一业务2.0顺利上线运行,正在建设应用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全盟两级院全部建成并开通了高仿真远程案件会商系统,有效提升办案效率。
各位主任、委员,一年来,我们践行党和人民要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更好更优服务全盟经济社会发展。这离不开盟委的正确领导,离不开盟人大工委的有力监督、盟行署的大力支持和盟政协的民主监督,更离不开各位主任、委员和社会各界的热忱关心帮助。在此,我谨代表分院表示衷心感谢!
我们清醒认识到,全盟检察工作还有不少问题和短板。一是检察干部队伍建设问题突出。干部队伍出现“断档”、老龄化,检察专业素养还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更高要求,基层院出现案多人少、一人身兼数职的情况。二是检察监督作用发挥不明显。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难、监督难的问题仍然突出,检察理念还需进一步更新。三是检察改革仍存在薄弱环节。一些配套改革措施有待跟进,改革的整体性、协同性、系统性需要进一步增强。如何实现对入额检察官和案件质量的双重监督,亟待健全新机制,落实司法责任制度改革的深度还需进一步提升。四是基层基础工作仍需大力加强。部分基层院“两房”建设年限早,与新时代检察业务实际需求有较大差距;推动部署执行落地,激发基层活力的问题仍需下大力气解决。对这些问题,我们将紧盯不放, 持之以恒解新题、破难题。
2021年工作安排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人民检察制度创立90周年。我们要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融入各项检察工作;要始终坚持“守初心、担使命”,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要始终坚持“稳进、落实、提升”,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把党中央、自治区党委、盟委、最高检、自治区检察院的决策部署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落实到位,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第一,体现政治自觉新高度。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深刻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活动,在检察监督履职中切实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自觉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巩固深化主题教育成果,持续推进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
第二,展现服务大局新作为。聚焦影响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突出问题,推动更高水平平安锡盟建设。进一步深化民营经济平等保护机制,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惩治和预防经济金融、知识产权领域犯罪。扎实推动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检察作用。围绕服务保障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高质量发展战略,推进专业化法律监督。立足办案和监督,把检察建议做到刚性,持续提升参与社会治理的广度和深度。
第三,彰显司法为民新成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主动参与常态化疫情防控,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制度化,持之以恒抓好“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更加有力推动构建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化格局,进一步拓展公益诉讼范围,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强力推进释法说理全覆盖,不断深化检务公开,持续提升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满意度。
第四,呈现队伍建设新气象。把提升基本能力作为重要途径,落实检察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培育检察职业精神,加大蒙汉双语人才培养力度,建设优秀办案团队。把抓实基层作为长远大计,打造基层院建设新亮点。把科学管理作为基本抓手,不断深化司法体制配套改革,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扎实开展检察队伍教育整顿,突出“筑牢政治忠诚、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弘扬英模精神”四项任务,以“严”的要求打造“铁”的队伍。
工作报告有关用语
“1+4”模式:1”指的是落实好一个规划,即:《锡林郭勒检察机关保护锡林郭勒大草原第一个五年(2018—2023)规划》;“4”指的是做好四项重点工作:即:保护锡林郭勒大草原公益诉讼专项活动、保护野生动物公益诉讼专项活动、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服务绿色矿山建设、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两项监督”:具体指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二者都是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号检察建议”: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向中央财经委发送了检察建议书,建议书中最高检针对检察机关办理的金融违法犯罪案件,对金融安全、聚焦金融风险防范化解等工作提出了具体建议,推动了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行政管理,强化源头治理,把违法犯罪风险和危害消除在萌芽状态或者初始阶段。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社会治理创新方面发送的编号为三号的检察建议,故称“三号检察建议”。
公益诉讼“等”外领域: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公益诉讼再次作出新部署,强调要“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和“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外领域即检察机关在当前主要履职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烈权益保护领域之外,探索在其他需要同等保护公共利益的领域履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样在法律上可以让很多犯罪分子积极认罪,从而提升司法办案效率。
“案-件”比: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在2019年4月9日最高检举办领导干部业务培训讲座,张军检察长正式提出要研究受“案”与检察业务管理中统计为“案件”数之间的“案-件比”指标评价问题。2020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所做的《检察工作报告》中首次向全国人民阐述了案-件比工作以及案-件比给人民群众带来的满意度。“案-件比”的“案”指的是当事人涉及的司法事件,如“王小二盗窃案”从检察院审查起诉到法院开庭审理判决就是一个案子。“案-件”比中的“件”则是指检察机关对“案”进行的各种审查处理活动。比如“王小二盗窃案”在审查起诉直至判决期间可能会经过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建议法院延期审理等环节,每一个环节即一“件”。一个案件在检察机关的诉讼过程中最多会形成16个环节,即16件。“案-件比”最佳比值是1:1。即,当事人一个案件,进入检察程序后一次性优质办结,司法资源投入最少,当事人感受最好。
“三个规定”: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院三部先后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三个规定”。
“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推进检察机关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强化对检察人员行使权力的监督,确保检察权依法公正规范行使,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三个规定”等党内法规政策和检察纪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20日制定印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