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人民检察院
2018年度决算公开报告
目录
第一部分 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二、机构设置及单位构成情况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8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二、关于2018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二)关于2018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关于2018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关于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关于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关于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关于2018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第四部分 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第五部分 部门决算公开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七、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八、部门决算相关信息统计表
第一部分 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锡林郭勒盟分院是全盟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检察权,主要职责是: 1 、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 、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 、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 、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 、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 、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二、机构设置及单位构成情况
2018年末锡盟检察分院内设机构19个,即侦查监督处、公诉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监所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职务犯罪预防处、案件管理办公室、检察技术处、法律政策研究室、法警支队、办公室、政治部、纪检监察室、计财装备局、翻译处、机关党委、检务督察处。
反贪污贿赂局机构职责:负责对全盟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指导;直接立案侦查副厅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和全盟性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参与盟市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组织、协调和督导上级交办的大要案及跨盟市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协调侦查协作事项;研究分析全盟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有关反贪污贿赂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
反渎职侵权局机构职责:负责对全盟检察机关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及民主权利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指导;直接立案侦查全盟性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组织、指挥、协调全盟重特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以及个案协查工作;研究分析全盟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惩治对策和预防措施;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请示
公诉处机构职责:负责审查办理同级侦查机关、本院自侦部门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的一审案件、各旗、县(市)检察院报送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交办或指定管辖的一审案件,并出席一审法庭支持公诉;审查办理各类二审上诉、抗诉、法院决定再审案件,并出席二审、再审法庭支持诉讼;审查办理基层检察院请示、报批公诉案件、不起诉决定复议复核案件;审查各类基层检察院报送的备案案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履行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监督、审判活动监督及判决、裁定文书监督等法律监督职责。组织指导全盟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和诉讼监督工作。制定和部署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和措施。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区公诉工作情况,总结工作,推广典型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情况、问题。组织开展各类业务评比活动,深化公诉改革,规范完善公诉工作机制,促进全盟公诉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民事行政检察处机构职责:负责对全盟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指导;对旗县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调解书,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锡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本院受理的锡盟中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调解书,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或向锡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办理本院受理的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办理本院直接受理的执行活动监督案件;办理支持起诉、督促履行职责案件;办理需要由本院跟进监督的案件;对锡盟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本院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职务;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
侦查监督处机构职责:负责对全盟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指导;承办应当由分院办理的审查逮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案件;承办基层人民检察院有关侦查监督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指导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工作。
控告申诉检察处机构职责:负责对全盟检察机关控告、举报、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和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指导;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控告、申诉;管理和审查处理举报线索,对部分举报线索进行初核;依法办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对交办、转办案件进行督办;综合反映控告、举报、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工作及司法救助工作情况。
监所检察处机构职责:负责对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变更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预防和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负责对公安机关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工作,以及对超期羁押监督、久押不决案件清理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指导;负责对死刑临场监督;负责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没收财产以及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财产活动进行监督;负责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负责对刑罚执行中发生的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的办理和指导;受理被监管人及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下设驻锡林浩特监狱检察室。
职务犯罪预防处机构职责:组织指导全盟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预防调查、犯罪分析、预防检察建议、预防咨询、警示宣传教育、预防介入、预防预警、发现和处置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和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作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等业务工作。
检察技术处机构职责:组织制定检察机关技术工作发展规划,负责各专业门类实验室的规划、建设、维护及管理;从事鉴定、检验活动;参与自侦案件的技术取证、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辨认、技术侦查等工作;负责自侦案件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负责对业务部门移送的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及对办案中遇到的电子、图像、声像及其他资料进行必要的专业处理;负责对下业务指导和全盟检察机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法律政策研究室机构职责:组织、协调全盟检察调研工作,为领导提供决策参考意见;调查研究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全盟检察工作适用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提出立法建议;对基层院提出的法律适用问题负责提出咨询意见;承担本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编辑出版《锡林郭勒盟检察》,汇编法律法规文件等学习资料;负责综合治理联络工作;承担图书资料室管理工作。
计划财务装备局机构职责:负责对全盟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的指导;制定全盟检察机关财务装备中短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财政部门补助地方检察院的办案、装备等经费的使用进行指导;负责全盟检察机关装备和基础建设的统筹计划和管理指导工作;负责锡盟检察分院机关各项经费的管理及各种装备物资的政府采购工作。
政治部机构职责:在党组领导下,负责全盟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建设、检察宣传、队伍建设和基层院建设工作。开展机关各项人事管理及系统有关人事管理,协同做好全盟检察机关系统机构编制,基层院领导班子的考核配备。组织指导开展全盟检察工作对外宣传和新闻发布,指导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检察文化建设,配合做好党建工作。组织实施全盟检察系统教育培训规划及学历教育等工作,指导全盟基层院建设,组织开展全盟检察机关重大活动事项的表彰奖励。承担院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保障机制的牵头和协调工作,协助做好党的组织建设、离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办公室机构职责: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研究检察工作重点、难点问题,为院领导决策提出参谋意见;负责文件起草、审核,以及分院检察院、办公室印鉴的管理和使用;管理秘书、接待事务;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刊物;处理机要文电;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的联系工作,负责接收、分办、答复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检察外事工作;组织、协调检务公开工作和“检察开放日”活动;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负责分院重点工作、党组决策和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机关办公秩序管理和机关日常值班;负责档案管理、保密工作。
翻译处机构职责:对全盟检察机关的蒙文翻译工作进行指导;负责对本院领导交办和业务部门提请的行政、业务、公文进行翻译;协助本院业务部门翻译有关证据材料和法律文书;翻译检察工作所需的法规、上级有关规章等业务资料;领导交办和业务部门提请的其他翻译事项。
检务督察处机构职责:负责对全盟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情况进行督察;指导全盟检察机关开展检务督察工作;研究制定检务督察工作规范、规章制度;负责对检务督察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等。
案件管理办公室机构职责:负责案件受理、流转及结案审核;负责办案流程监控;负责涉案财物的监管;负责以分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的监管;负责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对外案件信息查询工作;负责组织办案质量评查和综合业务考评;负责检察业务数据的统计、分析;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部署、应用、管理;指导全盟案件管理工作。
法警支队机构职责: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及其他相关文件;指导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制定队伍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考评司法警察业务工作;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协调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管理或者协同管理警司以下司法警察的警衔;管理司法警察警用装备。认真执行司法警察九项工作职能。
纪检监察室机构职责:领导全盟检察机关的监察工作;检查全盟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高检院的决定、规定中的问题;受理对全盟检察机关检察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按照职责权限调查处理全盟检察机关检察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纪律的行为;受理检察人员不服纪律处分决定的申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由监察部门履行的其他职责。
机关党委机构职责:负责分院机关党务工作;负责本院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领导本院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工作;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党支部的工作。
我院在职人员编制数126人,实有在职人员109人,退休人员52人,离休人员1人,遗属5人,临时人员20人。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8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我院2018年度总收入合计4014.24万元,较年初预算收入增加650.56万元,增长19%;年度总支出4086.82万元,较年初预算支出增加723.14万元,增长22%.财政拨款收入3755.86万元,较年初预算收入增加392.18万元,增长12%;财政拨款支出3839.64万元,较年初预算支出增加475.96万元,增长14%。总收入和财政拨款收入较年初预算增加是由于年中财政厅追加了检察业务装备费、司法救助和国家赔偿经费、在职人员经费等资金,因此影响总收入和财政拨款收入的增加。总支出和财政拨款支出较年初预算增加是由于其中包含当地财政局拨付的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且在职人员经费支出年中有所增长,检察办案业务力度加大,检察业务受理案件量增加,所需的办案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购置经费支出都有所提高,因此支出增加。
二、关于2018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收入总计4,653.35万元,其中:本年收入合计4,014.24万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00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639.11万元;支出总计4,653.35万元,其中:结余分配0.0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566.52万元。与2017年度相比,收入总计减少1,722.79万元,下降27.00%;支出总计减少1,722.79万元,下降27.00%。主要原因:一是2017年我院信息化建设经费支出1000万元,2018年无信息化建设经费支出;二是新建办案专业技术用房日常运行维护费等支出较上年房屋支出有所减少;三是由于我院人员转隶至监察委,检察业务办案费支出有所减少。
(二)关于2018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收入合计4,014.2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755.86万元,占93.60%;其他收入258.38万元,占6.40%。
(三)关于2018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支出合计4,086.8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529.93万元,占61.90%;项目支出1,556.89万元,占38.10%。
(四)关于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4,197.14万元,其中:年初结转和结余441.28万元;支出总计4,197.14万元,其中:年末结转和结余357.50万元。与2017年度相比,收入减少1,530.44万元,下降26.70%;支出减少1,530.44万元,下降26.70%。主要原因:一是2017年我院信息化建设经费支出1000万元,2018年无信息化建设经费收支;二是新建办案专业技术用房日常运行维护费等支出较上年房屋支出有所减少;三是由于我院人员转隶至监察委,检察业务办案费支出相比上年有所减少。
(五)关于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合计3,839.6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282.75万元,占55.90%;项目支出1,556.89万元,占40.50%。
(六)关于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282.75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926.8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采暖补贴、其他工资福利支出,较上年增加224.78万元,主要原因是:本年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人员工资有所增长,社保缴费及住房公积金都有所提高;公用经费355.9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手续费、水费、电费、取暖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较上年增加134.97万元,主要原因是:本年度单位新建办公办案业务用房的取暖费较以前机关用房取暖费支出有较大增长,日常运行所需水电费支出增加。
(七)关于2018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为230.70万元,支出决算为203.77万元,完成预算的88.3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完成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199.77万元,完成预算的88.1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4.0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00%。2018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与预算差异情况的原因:我院本着节约和不浪费的原则,加强对公务用车使用的管理,节约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的支出,比预算有所减少。
2、“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203.77万元,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占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99.77万元,占98.00%;公务接待费支出4.00万元,占2.00%。具体情况如下: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全年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99.77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99.33万元,用于检察业务所需购置5辆执法执勤用车支出,车均购置费19.87万元,较上年增加99.33万元,主要原因是由于检察办案业务所需使用车辆增加,我院原有车辆无法满足办案交通使用需求,因此本年度新购置5辆执法执勤用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00.44万元,用于检察业务办案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包括车辆保险费、燃料费、维修费等,车均运维费16.74万元,较上年增加92.42万元,主要原因是本年检察业务办案量增加,公务用车使用量大,产生的运行维护费开支提高,财政拨款开支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6辆。
公务接待费支出4.00万元。其中:国内公务接待费4.00万元,接待26批次,共接待178人次。主要用于检察院协调公共安全办案业务工作、加强检察业务交流合作和调研等工作往来所需的各类接待支出。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8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55.94万元,比2017年增加134.97万元,增长61.10%。主要原因是:本年度单位新建办公办案业务用房的取暖费较以前机关用房取暖费支出有较大增长,机关日常运行所需水电费支出增加。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82.2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82.22万元,比2017年增加282.22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是:根据高检院要求配备的装备标准以及为保障检察办案业务工作顺利开展,我院通过政府采购购置的各项业务装备相对有所增加;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比2017年增加0.00万元,增长0.00%;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00万元,比2017年增加0.00万元,增长0.00%。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35辆,其中,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0辆;主要领导干部用车1辆,主要用于:检察院协调公共安全办案业务工作、进行检察业务交流合作和调研等工作用车;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33辆,主要用于:开展检察业务办案、监督等工作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主要用于:办理各类检察自侦案件所需使用的定位、侦查等保密性专业侦查技术用车;离退休干部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3台(套),主要是检察院安全保密管理平台设备、办案用卫星定位导航设备,以保障检察办案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比2017年增加0.0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比2017年增加0.0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预算绩效管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面广,信息量大,工作要求高。我院以从严从紧编制预算,建立厉行节约的长效机制,加强绩效考评和财务监督,提高预算管理,规范预算执行,推进预算公开工作,提高预算资金管理绩效。对预算项目绩效进行事前评估测算、事中定期督促监督、事后进行效益与效果评价,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评价指标,努力实现了预算经费使用效益最大化。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第四部分 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单位决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颖佳 联系电话:0479-8285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