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违反《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八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该监督规则亦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就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处理结果错误的应当跟进监督。
近日,锡盟检察分院跟进监督、提请抗诉的一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后再审改判。申请人好某图拿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后,向锡盟检察分院表达了感激之情,激动地说:“利息什么的我没要,现在我能拿上本金就很满足了。”
2018年9月3日,申请监督人好某图因与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不服锡盟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向锡盟检察分院申请监督。锡盟检察分院审查认为锡盟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判决存在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判决虽对本案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但未作出客观认定。锡盟检察分院围绕青某的证人证言和苏某与蔡某克的通话录音、房屋抵押的情况、汇款凭证及好某图的银行账户明细等方面阐述再审检察建议的理由,于2018年12月26日向锡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锡盟中级人民法院未予采纳。锡盟检察分院及时跟进监督、提请抗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5日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支持了好某图要求苏某返还40.5万元的诉讼请求。
锡盟检察分院积极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监督理念,精准阐述监督理由并跟进监督,既彰显了监督的刚性和实效,又积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案的成功办理成为锡盟民事检察工作精准监督的又一个良好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