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全盟民事检察工作规范化发展,提高办案质效,增强案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根据自治区检察院《关于在全区开展民事检察听证工作的通知》要求,6月28日,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制定并发布了《锡盟检察机关民事申请监督案件听证程序暂行规定》。
《规定》共十六条,附《听证审批表》、《听证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六种文书样式,于发布之日起施行。《规定》对听证的原则、听证案件的范围、听证报批程序及听证前的准备工作、听证的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以确保全盟检察机关开展民事听证工作有章可循。
一是明确了公开听证的原则。听证是指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民事申请监督案件时,听取当事人对有关申请监督理由、争议事实,证据的说明和意见,以厘清案件事实,决定案件审结方式的诉讼活动,并且听证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听证还应当围绕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和人民检察院调查取得的证据,应当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二是明确了听证案件的范围及听证成员的组成。对判决认定的事实,可能导致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错误的案件进行听证;听证成员由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组成,书记员负责记录。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人民调解员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居住的居民委员会以及专家、学者等其他社会人士参加听证。
三是明确了听证报批程序及听证前的准备工作。人民检察院拟进行听证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公开听证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检察长批准;确定参加听证的人员,将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以及案件基本情况,在听证七日前告知;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它相关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席的,不影响听证程序的进行。
四是明确了公开听证的程序。听证程序包括宣布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员名单、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听证会纪律;介绍案件基本情况以及听证会的议题;申请人陈述申请监督请求、事实、理由和依据;案件各方当事人陈述对听证中出示证据的意见等。听证还应当制作笔录,经当事人校阅后,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
开展案件公开审查听证,有利于厘清案件事实,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规定》的出台为锡林郭勒盟规范开展民事检察案件听证活动奠定了程序基础。